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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代办公司——两部门明确加强车辆配置序列号管理有关事项
发表日期: 2019-7-26 8:45:07      浏览:1426次

两部门明确加强车辆配置序列号管理有关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加强车辆配置序列号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25号

为提高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效率,规范机动车合格证电子信息及进口车辆电子信息(以下统称车辆电子信息)和车辆分类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调整车辆配置序列号编码规则,对车辆配置序列号的申请和使用加强管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7月1日起,车辆生产(改装)企业或者进口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再向税务机关报送车辆价格信息,保留车辆配置序列号管理机制。

二、车辆配置序列号由企业通过机动车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中的车辆配置信息管理系统编制,用于区分相同厂牌型号、不同配置的车型。2019年12月31日前,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的附件3《“序列号”编码规则》(以下简称“旧编码规则”)编制。

同类别同品牌同型号、配置相同的车型,不应重复编制车辆配置序列号。

三、自2020年1月1日起,车辆配置信息管理系统依据企业填写的车辆信息(车辆配置序列号填报说明见附件1),按照《车辆配置序列号编码规则》(以下简称“新编码规则”,见附件2)自动编制车辆配置序列号。

四、企业初次编制车辆配置序列号前,应当申请生产企业代码。自2019年7月1日起,新增企业的生产企业代码由企业通过车辆配置信息管理系统申请。

车辆生产(改装)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生产企业代码不变。

进口车辆已经由进口单位和个人申请了境外生产(改装)企业代码的,其他进口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调用境外生产(改装)企业代码,车辆配置信息管理系统不再重复编制生产企业代码。

五、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以下简称“车辆产品准入公告”)管理范围的车型,企业应当在车辆产品准入公告批准发布后编制车辆配置序列号。

不属于车辆产品准入公告管理范围的车型,企业应当在首次提交车辆电子信息前编制车辆配置序列号。

六、企业提交车辆电子信息时,应当根据车辆配置、参数,选择相应的配置序列号,不得混用。

从未在车辆电子信息中使用过的车辆配置序列号,企业可以申请作废,已经在车辆电子信息中使用过的车辆配置序列号不得作废。

七、2019年12月31日前已经按旧编码规则编制但尚未使用的车辆配置序列号,2020年1月1日起不再有效,企业按照新编码规则重新编制;2019年12月31日前已经按旧编码规则编制且已经使用的车辆配置序列号,2020年1月1日起仍然有效并可以继续使用。

八、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负责车辆配置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运维及宣传培训工作。

九、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不定期对生产企业上传的车辆电子信息进行核查,对未按照要求编制和使用车辆配置序列号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因生产企业原因造成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点击阅读原文查看)

1.车辆配置序列号填报说明

2.车辆配置序列号编码规则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9年6月21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车辆配置序列号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以下简称《车购税法》)将于2019年7月1日起实施。《车购税法》实施后将取消最低计税价格,与之相关的车辆价格信息采集和配置序列号管理工作也将随之进行调整变化。为确保《车购税法》施行后配置序列号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税务总局、工信部决定优化配置序列号管理机制。

一、基本思路

(一)与《车购税法》取消最低计税价格的规定相衔接,车辆生产(改装)企业或者进口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在《车购税法》实施后不再向税务机关报送车辆价格信息。

(二)保留配置序列号管理机制,保持机制平稳过渡。《车购税法》取消最低计税价格后,为降低税收风险、确保守法企业利益不受侵犯、保证税收公平,保留配置序列号机制,对有关配置序列号的相关规定进一步优化,不增加企业负担。

二、本次调整的核心内容

(一)自2019年7月1日起,车辆生产(改装)企业或者进口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再向税务机关报送车辆价格信息,保留车辆配置序列号管理机制。车辆配置序列号仍由企业通过机动车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中的车辆配置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车辆配置信息管理系统)申请。

(二)车辆配置序列号由原来的14位增加为25位,并按车辆类别,优化了《车辆配置序列号编码规则》(以下简称新编码规则)、《车辆类别代码表》,编写了《车辆配置序列号填报说明》。

(三)自2019年7月1日起,新增企业的生产企业代码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改为通过车辆配置信息管理系统申请。

(四)自2020年1月1日起,车辆配置信息管理系统依据企业填写的车辆信息,按照新编码规则自动编制车辆配置序列号。2019年12月31日前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93号)的附件3《“序列号”编码规则》(以下简称旧编码规则)编制。

2019年12月31日前已经按旧编码规则编制但尚未使用的车辆配置序列号,2020年1月1日起不再有效,企业按照新编码规则重新编制;2019年12月31日前已经按旧编码规则编制且已经使用的车辆配置序列号,2020年1月1日起仍然有效并可以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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