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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天桥区学前教育机构正式设立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发表日期: 2020-4-3 21:22:26      浏览:1651次

济南天桥区学前教育机构正式设立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办理材料


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属自有校舍的,需提交产权证明;属租房办学的,需提交经政府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的有效租赁合同


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有资质的鉴定单位出具的房屋建筑质量检测鉴定报告,满足幼儿园安全使用要求


提交原件


政府产权幼儿园、未经筹设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的改造型幼儿园可不用提交


验原件收复印件


验原件收复印件


联合举办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

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如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开办经费达到相应配置标准。


建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室内空气检测报告、合成材料运动场面层有害物质检测报告

(运动场地面层使用合成材料的需提供,

并符合《合成材料运动场地面层质量控制标准》:SJG29-2016)


章程双面打印。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成员由举办者或其代表、

园长、教职工代表等组成,不少于5人且为奇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成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建筑平面图加盖设计单位公章、出图专用章和注册建筑师章


验原件收复印件


(1)举办者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无犯罪记录证明(2)举办者为法人的,

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园医提交身份证、毕业证、幼儿园保健人员上岗培训证,教师提交身份证、

教师资格证、毕业证,财会人员提交身份证、毕业证、会计资格证书,

保育员提交身份证、上岗证。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在山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区分厅提交电子版申请材料。


2.受理


后台工作人员2个工作日内核验申请材料。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

受理并出具电子《受理回执》;材料不全的,告知本人,

出具电子《材料补正告知书》;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告知本人不予受理,

出具电子《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


审批人员审核材料,4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有需要进行专家评审的组织

专家开展专家评审(不计入时限),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等法律法规相关要求的,报局领导讨论决定。


4.决定并送达


决定人员在完成全部审查环节后,16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制作结果文书并告知申请人领取结果文书。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区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

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

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

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和实地查看现场,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

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关于同意XXX幼儿园正式设立的批复》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不予通过的,退回申请材料。审查过程,

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

受理审查。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济南永硕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五、办理时限


9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济南天桥区文体教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本)(2013年)


第九条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济南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2008年)


全文深教规〔2008〕1号


各区教育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民办教育的审批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改善办学条件,根据《济南市民办

教育管理若干规定》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济南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教育局


二〇〇八年一月九日


济南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民办教育的审批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改善办学条件,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济南市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结合济南实际,

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指的民办教育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

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民办小学、民办初中、

民办高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与民办成人非学历教育办学机构(非职业技能类)。


第三条民办中小学、学前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纳入各区教育管理范围,由所在区

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规划。


第四条民办教育机构所从事的教育与教学活动,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举办者必须

按时足额投入办学经费。


第五条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类型与培训层次,应与当地的人口状况与产业升级相适应,

与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六条学校布局、选址、规划设计、建筑标准等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确保学生和

教职工安全。学校内不得有宗教活动场所,不得铺设过境架空高压线。学校周边

环境应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不得与殡仪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加油站为邻。

位于交通要道、过境公路旁的学校,应设立交通安全标志。


租赁场地办学的,须签订租赁期至少在一个办学周期(中小学6年,学前教育机构3年。

成人教育办学机构与所开设项目的办学周期一致)以上,并提交经政府房屋租赁

管理部门备案的有效租赁合同。续签租赁合同的,不受办学周期的限制。


第七条举办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办:


一、财务状况不良或负有较大数额的债务到期未还的;


二、有违法办学记录的;


三、有刑事犯罪记录的;


四、有精神类疾病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形。


第八条民办教育机构应按照现代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依法设立学校董事会、理事会

或其它形式的决策机构,并在章程中载明决策机构的人员组成、任期、权限和

议事规则等。


第九条民办教育机构应按要求内设相应的管理部门,配齐管理人员。校长应具备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并只能在一所民办教育机构任职。

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兼)职财会人员。


第十条民办中小学的校舍建设,应与其办学规模相适应,按规定配齐教育、教学、

教辅和办公用房,学校布局合理,教学区、运动区及生活区相对独立;寄宿制的,

配有符合标准的学生宿舍和食堂。


完全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其高中部、初中部、小学部的

教学区域相对独立。


第十一条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按民办高中标准、九年一贯制学校按民办

初中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执行山东省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本标准颁布半年内,对已正式设立的民办教育机构,

按照本标准的指标,重新核定其办学规模。


第十四条本标准实施前已正式设立的民办教育机构执行本标准。未达到本标准的,

在本标准颁布实施后两年内完成整改,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达不到相应标准的,

由审批部门依法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附件:1.济南市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具体配置标准


2.济南市民办小学具体配置标准


3.济南市民办初中具体配置标准


4.济南市民办高中具体配置标准


5.济南市民办成人非学历教育办学机构(非职业技能类)具体配置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本)(2013年)


第十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本)(2013年)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

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

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本)(2013年)


第十二条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

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

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本)(2013年)


第十三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

是否同意的决定。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本)(2013年)


第十四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本)(2013年)


第十五条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

本法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本)(2013年)


第十六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

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

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

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本)(2013年)


第十七条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审批机关对不批准

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本)(2013年)


第十八条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

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即时予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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