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发票领购资格许可的《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2、《税控收款机用户注册登记及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以下简称《用户注册登记及限额审批表》,原件,一式四份,申请领购国标税控发票的纳税人提交);
3、《纳税人申请领购非国标税控发票审批表》(以下简称《非国标税控发票审批表》,原件,一式两份,申请领购非国标税控发票的纳税人提交);
4、实际经营情况书面材料(原件,一份);
5、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
6、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适用于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情况);
7、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证件(复印件,一份);
9、提交申请材料清单(原件,一份)。
(二)注意事项:
复印件应统一使用A4纸张,并加盖公章。要求提交复印件的材料,申请时请携带原件,以便核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配合工作人员实地核查工作。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行政审批作出后,主管税务所应在办理行政审批期限内将审批的文书或《非国标税控发票审批表》、《用户注册登记及限额审批表》送达申请人。
2、对于中止审批的,将《行政审批项目中止审批通知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中的原件(不包括纳税人填制的有关文书)应退还纳税人。
3、对于不予批准的,将《行政审批项目不予批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中的原件(不包括纳税人填制的有关文书)应退还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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