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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代办人力资源许可证、济南代办劳务派遣许可证2022年12月征期来了!个税新增3项优惠!3项社保缓缴再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工会经费全额返还+免征残保金等11项政策即将到期!
发表日期: 2022-12-7 14:46:37      浏览:1435次

2022年12月征期来了!个税新增3项优惠!3项社保缓缴再延长!

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工会经费全额返还+免征残保金等11项政策即将到期!



12月已至,又到了申报纳税以及一年一度年底关账的时候了。2022年接近尾声,最后一个月,这些政策及纳税方式的改变,小伙伴们务必引起注意:

1、12月征期1-15日,纳税人要合理安排时间,按时完成抄报税!

2、定了!个税再添3项优惠!36个城市(地区)先行!

3、重大利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三项社保费期限再延长!

4、税收优惠倒计时!12月31日,11项政策即将到期!

5、纳税申报常见问题汇总!

12月征期定了

     税务局刚刚通知!


税局明确:12月申报纳税期限截至12月15日。请纳税人合理安排时间,按时完成抄报税!

一、征期1-15日

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水资源税、资源税、环境保护税、工会经费代收

二、征期1-31日

房产税(从价计征,按年)、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车船税(按年)

定了!个税再添3项优惠!

36个城市(地区)先行!


2022年1月1日起,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1)缴费环节,按12000元/年限额扣除;

(2)投资环节,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税;

(3)领取环节,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1月25日,人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三部门联合发文,公布36个先行城市(地区)名单,个人养老金制度开始在先行城市(地区)实施。



附:个人养老金具体参加流程



重大利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

缓缴三项社保费期限再延长!

人社部等四部门发布了关于延长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交社保费的政策:在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可允许企业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截至目前,各地税局已基本落实该政策,缓缴社保补缴期限延长至2023年底!

关于缓缴社保费,主要有以下5个要点:

一、缓缴社保费

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部分地区医疗保险也加入缓缴行列)。

二、政策适用范围

1)5个特困行业



2)17个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



(3)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中小微企业标准可以参考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4)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三、实施期限


备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免申即享缓缴所属期2022年9月至11月的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

四、办理流程

在缓缴期限内,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向社会保险登记部门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新开办企业可自参保当月起申请缓缴;企业行业类型变更为上述行业的,可自变更当月起申请缓缴。

五、资格认定

社会保险登记部门审核企业是否适用缓缴政策时,应以企业参保登记时自行申报的行业类型为依据。


税收优惠倒计时!

11项政策即将到期

一、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税率的应税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注意!适用5%征收率的收入不能享受这一政策。

适用5%征收率的收入主要包括:

1、小规模纳税人出售自己建造或者取得的不动产;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3、小规模纳税人出租(经营租赁)其取得的房地产;
4、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选择差额纳税;
5、提供安全保护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选择差额纳税

二、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注: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以下7种


三、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加计抵减政策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截止到2022年12月31日。


四、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2022年2月纳税申报期至文件发布之日已预缴的增值税予以退还。

五、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以内部分,实际税负2.5%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不超过100万部分的实际税负仅为2.5%!

政策执行期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而我们这里所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判定标准如下:



六、购买500万以上电子设备,可享受一次性扣除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中小微企业新购置价值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折旧为3年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为4年、5年、10年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七、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



划重点!!

1、小微企业2022年全额返还工会经费支持政策顺延至2022年12月31日。 也就是说,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工会经费,实行全额返还支持政策!

2、小微企业≠小型微利企业

此处小微企业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包括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3、全额返还≠不缴纳

小微企业享受2022年工会经费全额返还的,依据2021年认定数据。


4、申请流程:

备齐资料,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请。一般来说,申请材料包括:

(1) 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申报表

(2) 小微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 上一年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复印件

(4) 上一年财务报表复印件

(5) 最近一次申报工会经费银行回单复印件

注意:各地主管税务机关执行口径可能不一致,具体事宜应当按照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为准。但一定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办理!

八、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



发改委等六部门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证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明确:

对在职职工人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注:即使符合减免条件,不需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也应进行申报(当地不需要申报的除外)。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时,企业在“上年在职职工人数”栏录入人数,系统自动判断“本期应补(退)费额”为0,直接保存申报即可,不需缴纳费款。

此外,国家和各地政府也出台了优惠政策,政策如下:

1、实行分档征收


2、申请缓缴、减缴、免缴的情形


九、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十、高新技术企业新购进设备一次性扣除+100%加计扣除


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也就是说,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第四季度购进一个200万的设备,如果选择享受该政策,那么当年就该设备来说,可以按照400万扣除。

十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纳税申报常见问题汇总

1、在电子税务局中发票结存数量显示有误,如何处理?

答:在电子税务局主页中,依次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验旧缴销】-【发票验(交)旧】进行验旧(验旧日期选择领取月份或开票月份),建议验旧提交完毕24小时之后,再登录电子税务局查看发票结存数量是否显示正确,如仍然显示有误,需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处理。

2、在电子税务局中申报增值税预缴申报表时提示:申报失败,征收品目为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存在减免金额,但税收减免性质为空,请录入税收减免性质代码,如何处理?

答: 纳税人需自行确认是否享受相关减免。

1) 如确认享受减免,打开左侧报表列表中《附加税申报表》,查看第一行次减免代码是否选择,应正常选择后重新申报;

2) 如确认不享受减免,查看《附加税申报表》相关行次是否填写了减免税(费)额,应清空减免额行次数据后重新申报。

3、在电子税务局中以“邮寄配送”方式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当代开过程突然出现缴款失败情况后立即停止继续开票,而在“欠税信息查询”中却出现了该笔代开业务的欠税信息,如何处理?

答: 如果纳税人确认发票代开未成功而发生了欠税情况,需拨打4006289911联系票务中心核实处理。

4、在电子税务局中如何作废填报有误的服务贸易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答: 如备案后已经付汇,则不允许作废,但允许申请修改;如备案后尚未付汇,允许作废或者修改。

修改备案具体操作如下:

在电子税务局主页中,依次点击【我要办税】-【证明开具】-【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在页面中点击【修改】,进行修改操作即可;

作废备案具体操作如下:

在电子税务局主页中,依次点击【我要办税】-【证明开具】-【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作废】,在页面中点击【作废】即可。

5、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中是否可以撤销不抵扣勾选的发票?

答: 通过“发票不抵扣勾选”模块勾选的发票不能用作抵扣用途。如果为当期勾选的发票,在未申报抵扣之前可以先撤销统计,通过【抵扣勾选】-【发票不抵扣勾选】模块查询已勾选的发票,查询到对应结果后取消勾选,然后重新提交,提交成功后通过【抵扣勾选统计】模块进行“申请统计”以及“确认”发票操作即可。

6、在电子税务局中进行增值税代扣代缴申报,其中《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明细报告表》第17列对应“适用税率或单位税额”栏次标黄,且无法带出数据,应如何处理?

答: 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明细报告表》第3列“征收品目”下附加税的征收品目中,点击对应叉号(删除),然后重新选择征收品目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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