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热线减税降费热点问题】转登记问题(二)
1、在2018年5月1日之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在2019年12月31日前是否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答:无一般纳税人登记时间要求,符合转登记条件即可。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的解读中提到,“曾在2018年选择过转登记的纳税人,在2019年仍可选择转登记;但是,2019年选择转登记的,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请问应当如何理解?
答:纳税人在2019年内只能选择转登记1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之后,如果符合一般纳税人登记条件自行或者按要求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即使符合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的条件,在2019年度内不得再次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八条的规定:“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者连续不超过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转登记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请问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12个月如何理解?是否包含转登记日之前月份的销售额?
答:一般纳税人办理转登记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也就是按季申报纳税人自下一季度开始,按月申报纳税人自下月开始计算销售额。例如某一般纳税人2019年3月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自转登记日下期起连续12个月,是指2019年4月-2020年3月。不包括转登记日之前月份的销售额。
如果转登记纳税人为出口企业,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发生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在其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应该如何处理?
答:如果转登记纳税人为出口企业,那么该出口企业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发生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以下称“出口货物劳务、服务”),在其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仍然可以继续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和办理退(免)税相关事项。具体事宜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规定执行。自转登记日下期起,该转登记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服务,应当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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