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十项重点优惠政策指南
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
优惠政策指南
一、政策指引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3、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4、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其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比照第3条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判断。
例1:A企业2017年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2019年各季度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以及累计应纳税所得额情况如下表所示:
解析:A企业在预缴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具体过程如下:
5、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累计情况计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当年度此前期间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例2:C企业2019年第1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经过判断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是此后的第2季度和第3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经过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第1季度至第3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相应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
二、享受方式
1、享受优惠方式: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2、享受优惠时间:预缴享受、汇缴享受。
3、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和禁止行业的说明;
(2)从业人数的计算过程;
(3)资产总额的计算过程。
三、填报方法
1、预缴申报
(1)实行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季度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
A2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①企业预缴申报时,“按季度填报信息”中所有项目为必报项目;
②第12行“减:减免所得税额(填写A201030)”。
A20103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第1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2)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季度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
①企业预缴申报时,“按季度填报信息”中所有项目为必报项目;
②第15行“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2、汇缴申报
(1)实行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
A0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
①企业汇算清缴申报是,“基本经营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必填项目;
②第26行“减:减免所得税额(填写A107040)”。
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第1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2)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
①企业汇算清缴申报时,“按年度填报信息”为必报项目;
②第15行“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四、特别提醒
1、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
2、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7月、10月预缴申报时,如果按照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3、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的企业,根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并及时将调整情况告知企业。
4、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已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规定的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5、小型微利企业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免于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中的附表:《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
五、政策依据
1、《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措施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8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政策指南
一、政策指引
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企业。
3、高新技术企业要经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的认定。
4、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①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②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③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5、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
例1:A企业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注明的发证时间为2016年11月25日,A企业可自2016年度1月1日起连续3年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即,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年度为2016、2017和2018年。
6、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例2:B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在2019年4月20日到期,在2019年季度预缴时企业仍可按高新技术企业15%税率预缴。如果B企业在2019年年底前重新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其2019年度可继续享受税收优惠。如未重新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则应按25%的税率补缴少缴的税款。
二、享受方式
1、享受优惠方式: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2、享受优惠时间:预缴享受、汇缴享受。
3、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4)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
(5)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
(6)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三、填报方法
1、预缴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
A2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勾选“附报信息”中“高新技术企业”是或者否选项;第12行“减:减免所得税额(填写A201030)”;
A20103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第2行“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汇缴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
A0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填报“211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所属期年度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发证时间信息;第26行“减:减免所得税额(填写A107040)”;
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第2行“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填写A107041)”;
A107041《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四、政策依据
1、《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2、《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指南
一、政策指引
1、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2、自2018年1月1日起,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相关事项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执行。
3、企业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二、享受方式
1、享受优惠方式: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2、享受优惠时间:汇缴享受。
3、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①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②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③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④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⑤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⑥“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⑦委托境外研发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
⑧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等资料;
⑨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三、填报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
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17行“减: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填写A107010)”;
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第26行“(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填写A107012)”、第27行“(二)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填写A107012)”;
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四、特别提醒
1、下述行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①烟草制造业
②住宿和餐饮业
③批发和零售业
④房地产业
⑤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⑥娱乐业
⑦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2、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
3、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五、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2、《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97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40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重要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指南
一、政策指引
1、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下同),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企业按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二、享受方式
1、享受优惠方式: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2、享受优惠时间:预缴享受、汇缴享受。
3、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①企业属于重点行业、领域企业的说明材料(以某重点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
②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
③核算有关资产税法与会计差异的台账。
三、填报方法
1、预缴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
A2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7行“减: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调减额(填写A201020)”;
A201020《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
2、汇缴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
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15行“加:纳税调整增加额(填写A105000)”或第16行“减:纳税调整减少额(填写A105000)”;
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2行“(一)资产折旧、摊销(填写A105080)”;
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四、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指南
一、政策指引
1、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2、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3、所称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4、单位价值确定: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5、购进时点:
(1)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
(2)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
(3)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6、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
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7、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享受方式
1、享受优惠方式: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2、享受优惠时间:预缴享受、汇缴享受。
3、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①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
②固定资产记账凭证;
③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三、填报方法
1、预缴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
A2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7行“减: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调减额(填写A201020)”;
A201020《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
2、汇缴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
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15行“加:纳税调整增加额(填写A105000)”或第16行“减:纳税调整减少额(填写A105000)”;
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2行“(一)资产折旧、摊销(填写A105080)”;
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四、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政策指南
一、政策指引
1、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捐赠收入、不征税收入以外的政府补助收入(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为免税收入。免税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
2、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上述非营利组织,是指经过财政、税务部门联合认定,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
5、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二、享受方式
1、享受优惠方式: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2、享受优惠时间:预缴享受、汇缴享受。
3、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①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有效认定文件或其他相关证明;
②非营利组织认定资料;
③当年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④当年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
⑤当年财务报表;
⑥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当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⑦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的情况说明;
⑧取得各类免税收入的情况说明;
⑨各类免税收入的凭证。
三、填报方法
1、预缴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
A2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6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金额(填写A201010)”;
A201010《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第6行“(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第7行“(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第8行“(五)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国家大学科技园)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汇缴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
A0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勾选“207非营利组织”;
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17行“减: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填写A107010)”;
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第6行“(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第7行“(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第8行“(五)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国家大学科技园)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 )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8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低税率优惠政策指南
一、政策指引
1、自2017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外包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自2018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政策所称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经省级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联合认定,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及认定管理事项: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法人企业;
(2)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4)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5)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二、享受方式
1、享受优惠方式: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2、享受优惠时间:预缴享受、汇缴享受。
3、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文件;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资料;
(3)优惠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额、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比例情况说明;
(4)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总职工总数比例情况说明。
三、填报方法
1、预缴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
A2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第12行“减:减免所得税额(填写A201030)”;
A20103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第21行“二十一、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年累计金额”或22行“二十二、服务贸易类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汇缴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
A0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勾选“206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类型(填写代码)”;
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26行“减:减免所得税额(填写A107040)”;
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第19行“十九、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或第20行“二十、服务贸易类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4、《关于印发〈山东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科字〔2018〕16号)
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优惠政策指南
一、政策指引
1、自2018年1月1日起,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自2018年1月1日起,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
自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期间,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4、享受上述税收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二、享受方式
1、享受优惠方式: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2、享受优惠时间:汇缴享受。
3、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发展改革或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
(2)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现金投资时的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的相关证明材料;
(3)创业投资企业与其关联方持有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的说明;
(4)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
①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销售收入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比例的情况说明;
②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的证明材料;
③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情况说明;
④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总额比例的情况说明(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提供);
⑤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总额比例的情况说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提供)。
(5)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合伙创投企业的出资时间、出资金额、出资比例及分配比例的相关证明材料、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的《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所得分配情况明细表》。
三、填报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
A0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勾选“201从事股权投资业务”或“204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或“205创业投资企业”;
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22行“减: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填写A107030)”;
A10703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
四、特别提醒
1、享受此项税收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2、研发费用口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等规定执行。
五、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提高政策指南
一、政策指引
1、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核力发电企业为培养核电厂操纵员发生的培养费用,可作为企业的发电成本在税前扣除。企业应将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与员工的职工教育经费严格区分,单独核算,员工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得计入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直接扣除。
二、享受方式
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报相关纳税申报表,税会差异在汇算清缴时调整,预缴时不做调整。
三、填报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
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15行“加:纳税调整增加额(填写A105000)”或第16行“减:纳税调整减少额(填写A105000)”;
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4行“(二)职工薪酬(填写A105050)”;
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四、特别提醒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合理工资薪金”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政策指南
一、政策指引
1、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2、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企业。
3、政策所称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是指当年具备资格的企业,其前5个年度无论是否具备资格,所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
例1:2018年具备资格的企业,无论2013年至2017年是否具备资格,其2013年至2017年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均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为10年。2018年以后年度具备资格的企业,依此类推,进行亏损结转弥补税务处理。
4、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其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有效期所属年度,确定其具备资格的年度。
例2:某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发证时间为2018年9月17日,有效期3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规定,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为具备资格年度。
5、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其取得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注明的年度,确定其具备资格的年度。
例3:某科技型中小企业,2018年5月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编号注明的年度为2018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规定,2018年为具备资格年度。
二、享受方式
在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自行计算亏损结转弥补年限,并填写相关纳税申报表。
三、填报方法
1、预缴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
A2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8行“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汇缴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
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21行“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写A106000)”;
A10600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四、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
解析:C企业在预缴2019年第1季度至第3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和减免税额的计算过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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