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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透条款!新《公司法》最具杀伤力条款,龙飞凤舞彩云边,鸳鸯戏水喜相联
发表日期: 2024-8-5 15:44:29      浏览:26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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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最具杀伤力的穿透条款!


许许多多的创业者,听到新《公司法》的第一反应是实缴,既然要5年内实缴,就想着要注销不必要的公司或者减资。
诚然,五年内实缴是重大影响方面,但实际上,还有一个硬核条款对创业者、企业主的冲击才会更大,那就是穿透条款。实践中,有些老板会成立多个有限责任公司,因为每个公司都是独立的法人,利用法人人格独立地位搞风险隔离、逃避债务,而对这种情况,我们来学习一下新《公司法》的规定

新《公司法》第23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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