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天桥区、高新区、历城区、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办理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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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办理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章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济南市民办学校管理暂行规定》 第四章 第十六条民办学校设置实行分级审批制度。设置民办学校高级中学,按照省政府、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设置民办学校高级中学,在高新区及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行政区域内设置中等职业学校的由市教育局审批;在上述各区行政区域外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在全市设置初级中学或小学的,由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受理审核,报市教育局同意备案后,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再正式批准建校。设置民办幼儿园、非学历培训学校、自学考试助学机构,由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市教育局备案同意后,由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申报条件申报条件:
1、举办者:属社会组织举办的,举办者应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办学的,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拟任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的资格:拟任校长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条件,年龄可适当放宽。
3、教师及管理人员: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的教师与管理人员,其中管理人员应有岗位资格;要配备会计和出纳。
4、办学场地:办学场地面积应与办学规模的要求相适应。自有校舍应提供房产证明,如系租赁,应有租期在 3年以上的有效证明;办学场地应符合消防及安全要求。举办学历教育的,大致按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标准。
5、开办资金:培训机构开办资金在 10万元以上,并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验资证明,举办学历教育的,应有建设学校的资金和办学其他资金。开办资金在30万元以上。
6、联合办学的应有联合办学协议。
7、教育机构章程:内容包括,学校名称、地址、举办者、办学宗旨、学校性质、办学层次及规模、培养目标、教学形式、课程设置、招生对象及范围、组织机构及内部管理机制、举办者与校长及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资金的来源及财产和财务制度、章程修改程序、学校停办及善后事宜。
申报材料
表格下载
受理单位区教育局
许可单位
办理程序办事程序:
1、举办者符合审批条件的,填写《民办教育机构审批表》。
2、市教育局在接到审批表 10 个工作日内,派专人(两人以上)实地考查。
3、举办者在市教育局专人实地考查时,出具审批条件的书面证明。
4、考查者向市教育局教育机构设置评议组汇报实地考查情况,评议组对此评议,并在 20个工作日内,根据符合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合理的教育结构、布局的要求以及当地的社会需求,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在三个工作日内,网上公布办理意见并通知举办者。
5、审批后同意举办的,由市教育局发文公布并颁发《办学许可证》。其中,举办学历教育的学校,先批准筹建,建成后正式批准建校。
办理地点
济南市天桥区北坦大街世宏商务中心
联系电话
13181715191
工作时间
8:30—11:30 13:00—17:00 双休日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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